一、男方早泄女方不愿同居需要退回彩礼吗
关于是否能够请求对方归还彩礼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原则。
具体而言,若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存在依据习俗支付彩礼的情况,而经过调查证实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彩礼的支付行为并要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彩礼款:第一种,即双方尚未就婚姻登记事宜达成共识或履行相关程序;第二种,即虽然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在婚内双方实际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种,则是指在婚前,一方所支付的彩礼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或者造成经济负担的情况。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怎么判定与他人同居证据
在探讨关于“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的法律问题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处的“同居”定义为:已婚者与除合法伴侣之外的其他人,并不以法定配偶关系的名义,长时间且稳定地居住在一起。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有效取证:首先,可以积极主动地联系行为发生地点周边的群众,通过获取他们的口头证言来证实两人共同生活的真实性。
举例来说,双方曾公然以“丈夫”“妻子”的称谓来自我介绍身份,或者共同以夫妻名义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和旅游团队。
其次,我们还可以向房屋出租方或物业管理部门询问相关信息,如有没有出现以夫妻名义购买或租赁房产,以及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和水电费等现象。
我们还可以通过检查被涉及主体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通信记录,确认其是否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
再者,我们可以要求被控告人亲自书写并承认的书面文件,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若两人育有孩子,并且双方以夫妻身份签署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那么从这一角度,也能证明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
虽然这些间接证据单独来看也许力度不足,但只要我们能将其整合成一个紧密的证据链条,就能充分证实同居事实的存在。
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者篡改变动的证据,我们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固定,例如那些电子文档和手机短消息类的可能会受到篡改的证据,我们应尽可能早地通过公正机构进行保全处理,这样就能够确保即便以后对方试图销毁或修改,这些证据仍然具有足够的效力。